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落实司法公开要求,依法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听证参加人意见的活动。10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
木兰县人民检察院积极落实检察听证工作,检察长亲自主持部分听证会议,一个月时间内,连续召开刑事、民事、行政三场听证会。通过邀请第三方和专业人士代表,面对面、零距离进行阐述和评议,打破了检察机关独立封闭的办案模式,用老百姓听得懂的语言解读案件,解结化怨。
“你们双方公司欠老王(化名)工资一案,作为建设方和施工方在法律上是承担连带责任的,希望你们能尽快解决好老王的工资问题,避免影响公司以后的业务发展。”木兰县杰庆律师事务所范俊杰律师说道,“今天我不是以案件代理律师的身份坐在这,而是以一个法律工作者的身份,参加检察机关这次听证会,这个听证会效果非常好。”
老王是一名电焊工人,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老王一直在某公司的施工小区干活,由于该工程的建设方和施工方在签订合同的结算方面存在问题,导致老王只得到了2000元工资,剩下的12500元至今未予结算。
为解决老王的“讨薪难”,木兰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1日召开公开听证会,既邀请到三方当事人到场,还邀请了包括律师、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3名听证员参会,将听取意见、释法说理、检务公开工作通过公开听证加以融合。
听证会最后,该项目的建设方和施工方均表示,会积极配合解决问题,加快工程结算进度,并在听证会现场支付了拖欠老王的5000元工资,余下的部分也会在12月底前,亲自交到老王手中。
2020年10月,木兰县人民察院在履行行政监督职能时,发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木兰镇市场监督管理所与高某行政复议申请案存在争议,遂将该案件线索向哈尔滨市检察院第七检察部汇报。
事情发生在今年9月19日,高某在全国12315举报平台上,对某小吃店铺存在超范围经营一事进行举报。9月25日和28日,木兰镇市场监督管理所两次来到该小吃店铺进行现场调查,因原业主姚某已注销工商登记,现不在此处经营,无法找到当事人,故无法对其立案处罚。9月30日,木兰镇市场监督管理所在12315举报平台做出结案反馈,举报事项不予立案。10月29日,木兰镇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高某邮寄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和相关材料,高某要求行政机关给予书面回复举报人查处处理结果,同时给予举报人相应奖励。
11月4日,木兰县人民检察院就该案举行行政实质性争议化解听证会,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李悦主持听证会。县司法局、市场监督局工作人员参加听证,并与行政复议申请人电话联线。听证会上,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对高某的请求进行了现场解答,对该案具体情况及处理结果不予立案原因进行反馈。通过沟通,高某表示,对检察机关的介入及释法说理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反馈结果表示满意,并提出撤销对本案的行政复议申请,这起行政争议得到了实质性化解。
老姜(化名)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家的地种不能种,租没人租,原因竟是因为自己的侄子犯罪嫌疑人小姜(化名)。于是两年间,老姜的地日渐荒废,自己也因此事患病,导致病情恶化,生活不能自理。办案检察官在审查案件时,面对以前是亲人、现今又是双方当事人,一直在思考的问题就是如何能真正做到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
办案检察官受案后,一方面对全案证据、文书等案卷材料细致审查,并充分补证厘清全案事实。“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所涉及的土地存在争议,并且双方都声称对‘自己’的土地进行了种植。”第三检察部副主任杨婷说道,“同时也没有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小姜在争议土地上的耕种及收割是‘寻衅滋事’行为。”
11月3日,木兰县人民检察院就该案举行公开听证会,召集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双方律师及侦查机关办案人、法院审判人员及所在村委会成员到会,同时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共四人担任听证员进行评议。
听证会上,侦查人员就案件事实及证据情况进行了说明,办案检察官补充介绍案件事实及拟作不批准逮捕的法律依据,犯罪嫌疑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依次发表意见,听证人员就案件事实存在的疑问进行提问并发表意见,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了解案件及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后,听证人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不批准逮捕决定。
经审查,本案中所涉及的土地权属上存在争议,双方均称对土地进行了种植及管理,在土地权属存在争议且没有进行确权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在争议土地上进行耕种以及收割,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因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而实施的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行为,因其与被害人两家土地争议问题而发生的纠纷,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依现有证据,不能确定涉案地块的权属,因此,不能确定侵权人和被侵权人,无从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对犯罪嫌疑人寻衅滋事罪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
12月4日,木兰县人民检察院向县公安局发出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
公平正义不仅要实现,更要以群众可触、可感、可信、可见的方式得以实现。“检察听证”正是在新时代的背景下,检察机关积极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要举措。
“检察听证”不仅向公众展示了法律的“刚正”和司法的“柔情”,还践行了“司法修复”理念,成为了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治理、落实司法为民、提升检察公信的有力抓手,倒逼检察官在源头把好质量关,把每个办案环节、每一起案件做到极致,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