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兰检察:三起案例带您走近检察听证~
时间:2020-12-15
来源:木兰县人民检察院
编辑:李木梓
录入:李木梓
审核:肖佳
前言
检察听证是检察机关落实司法公开要求,依法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听取听证员和其他听证参加人意见的活动。10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察机关以听证方式审查案件工作。
“有律师来说理,我们心服口服”
“给检察机关化解行政争议点赞”
“应听尽听,让申诉人打开心结和法结”
老姜(化名)怎么也没想到,自己家的地种不能种,租没人租,原因竟是因为自己的侄子——涉嫌寻衅滋事犯罪的小姜(化名)。两年间,老姜的地日渐荒废,自己还身患重病,生活不能自理。办案检察官在审查案件时,面对以前是亲人、现今又是双方当事人,一直在思考的问题就是如何能真正做到化解矛盾、实现案结事了。
办案检察官受案后,一方面对全案证据、文书等案卷材料细致审查,并充分补证厘清全案事实。“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所涉及的土地存在争议,并且双方都声称对‘自己’的土地进行了种植。”承办检察官说道,“同时也没有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小姜在争议土地上的耕种及收割是‘寻衅滋事’行为。”
11月3日,木兰县检察院就该案举行公开听证会,召集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双方律师及侦查机关办案人、法院审判人员及所在村委会成员到会,同时邀请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共四人担任听证员进行评议。听证会上,侦查人员就案件事实及证据情况进行了说明,办案检察官补充介绍案件事实及拟作不批准逮捕的法律依据,犯罪嫌疑人及辩护律师、被害人及诉讼代理人依次发表意见,听证人员就案件事实存在的疑问进行提问并发表意见,在充分听取双方意见、了解案件及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后,听证人员一致同意检察机关的不批准逮捕决定。
经审查,本案中所涉及的土地权属上存在争议,双方均称对土地进行了种植及管理,在土地权属存在争议且没有进行确权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在争议土地上进行耕种以及收割,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其因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无事生非而实施的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行为,因其与被害人两家土地争议问题而发生的纠纷,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行为。依现有证据,不能确定涉案地块的权属,因此,不能确定侵权人和被侵权人,无从确定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涉嫌刑事犯罪。对犯罪嫌疑人寻衅滋事罪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12月4日,木兰县检察院向县公安局发出不批准逮捕理由说明书。
“检察听证,让公平正义可触、可感、可信、可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