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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检察听证须知

时间:2020-10-15

来源: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李木梓

录入:黑龙江省木兰县人

审核: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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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诉讼生效裁判监督、审判程序违法行为监督、执行监督、支持起诉等民事检察案件,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听证,当面听取民事检察案件申请人、其他当事人、受邀参加听证人员等意见。

2.当事人申请听证,应当在人民检察院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递交书面听证申请,是否组织听证由人民检察院决定。

3.人民检察院组织听证,在听证七日前向当事人发出通知,告知听证的时间、地点、参加听证的人员。

4.当事人认为参加听证的检察人员、受邀请参加听证人员、记录人员、鉴定人、勘验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在听证三日前向人民检察院递交书面回避申请,是否回避由人民检察院决定。

5.当事人可以委托1至2名诉讼代理人出席听证,应当向人民检察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授予和解权限的,应当载明特别授权。

6.当事人应当按时出席听证,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出席听证的,应当在听证三日前提出延期听证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检察院决定。

7.当事人、代理人应当服从主持人的指挥,遵守听证纪律和保密要求,不得泄露、侵害听证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依法行使陈述、举证、质证、辩论、处分等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如实陈述和回答询问。

8.当事人、代理人应当核对听证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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