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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检察院就《实施办法》答记者问

时间:2021-01-15

来源: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

作者:李木梓

录入:黑龙江省木兰县人

审核: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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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上午,哈尔滨市检察院召开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就制定《惩治和预防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社会化联动机制实施办法》(下称《实施办法》)有关情况进行通报。《法治日报》、《黑龙江日报》等5家国家和省市新闻媒体记者在发布会现场就此提问,市院第九检察部主任解可就相关问题答记者问。
 

 

问:

 

法治日报记者 张冲:为什么检察机关要牵头相关部门制定《联动机制实施办法》?

 

答:

 

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原因:

一是更好落实“一号检察建议”的需要。结合司法办案中发现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就预防校园性侵犯罪向教育部制发了“一号检察建议”,教育部高度重视、积极配合,取得良好成效。为更好地落实“一号检察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又联合相关职能部门相继出台了一站式取证、强制报告、入职查询工作制度。为了把上述三项工作制度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落实落靠,市检察院与12个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单位加强沟通、协同发力,制定了《联动机制实施办法》,对一站式取证、强制报告、入职查询工作制度予以整合细化。

 

二是应对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未成年人事关国家未来和民族希望。新时代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出新要求,为此,国家修订完善了《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后《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提出“最有利于未成年人”这一基本原则,对检察机关提出更高要求,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司法救助、法律监督、支持起诉、提起公益诉讼等工作的具体职责。面对新形势新任务,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需要把监督理念从强调诉讼监督向注重沟通配合、凝聚各方力量的法律监督转变,将工作着力点从强调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向促进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现代化建设转变。

 

同时,检察机关是唯一一个四级机关全部设立未成年人保护专门机构和人员的政法机关,也是唯一一个参与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全程的政法机关,实行“捕、诉、监、防、教”一体化模式,在未成年人司法程序中居于主导地位,由检察机关汇聚各方力量,牵头制定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具有一定优势。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继续与具有未成年人保护职责的相关单位加强沟通配合,通过建立工作联席会、定期通报情况、合力督导落实等常态化工作机制努力形成保护合力,推动我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再上新台阶。

 

问:

 

东北网记者 佘雨桐:本次公布的《联动机制实施办法》中的行业入职黑名单机制中的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是指法院的判决吗?

 

答:

 
“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是指因强奸,猥亵儿童,引诱未成年人聚众淫乱,引诱幼女卖淫等违法犯罪行为,被人民法院作出有罪生效裁判、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等产生的记录。因此,《联动机制实施办法》中的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记录与法院生效判决是前者包括后者的关系。
 
 

问:

 

黑龙江日报记者 马智博:本次公布的《联动机制实施办法》中的“一站式”询问机制适用于哪些案件,怎么运行?

 

答:

 
主要适用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即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等案件。实践中,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时,应当选择专门办案区或未成年人感到安全的场所对其询问,以一次性询问为基本原则,避免重复询问,造成二次伤害。同时,医疗机构、妇女儿童权益保护部门也可在该场所开展未成年被害人身体治疗、心理疏导、生活救助等工作。目前,我市公安机关受理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后,应当通知检察机关提前介入,检察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与公安机关办案人沟通,了解案件具体信息,与公安机关进行“一站式”询问。
 

问:

 

哈尔滨市电视台记者 朱蕾:本次公布的《联动机制实施办法》中的强制报告机制报告义务主体是哪些部门?遇到哪些情况需要报告?

 

答:

 

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权力的各类组织及法律规定的公职人员,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各类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或举报。

 

在工作中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不法侵害以及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情况包括:

(1)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或隐私部位遭受或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2)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3)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4)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5)未成年人被遗弃或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6)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7)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8)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问:

 

哈尔滨日报记者 王冠:本次公布的《联动机制实施办法》中的强化监护干预制度是怎么运行的?

 

答:

 

监护干预制度是指对拒不履行监护职责、严重伤害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依法进行国家干预的制度,核心是诉讼请求撤销实施侵害行为监护人的监护资格,但被撤销监护资格监护人应当继续负担抚养费用。在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监护人侵害未成年子女(被监护人)行为构成犯罪时,除依法提起公诉、追究该监护人刑事责任外,还要向拥有民事诉权的另一方监护人或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民政部门提出由其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监护权诉讼的司法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法律帮助。目前,我们哈尔滨的基层检察院已办理了第一起支持撤销监护权的案件,实施侵害行为的监护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监护资格。今后,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关注此类案件,在依法提起公诉的同时做好支持起诉工作,把强化监护干预制度做到刚性、做成刚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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